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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法院玉山法庭深入企业现场调解效果好
作者:张海龙  发布时间:2010-12-02 16:45: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田县人民法院玉山法庭就原告西安鑫奥石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两案,深入九间房乡冯家湾村西安鑫奥石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进行现场调解。最终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了这两起案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以来,被告在修建西商高速公路进行施工爆破中,造成原告厂房、宿舍多处被飞石砸坏,致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给该厂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向蓝田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因被告又造成了新的侵害,原告再次起诉。由于这两起案件关系到西商高速公路的顺利建设以及鑫奥石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快速圆满处理这两起案件,玉山法庭经慎重考虑,最终确定在西安鑫奥石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进行现场开庭调解。深入到案发地,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可以使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争议有一个直观了解,从而有利于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场调解时,法庭还组织了各方企业领导及部分职工进行旁听。

  在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玉山法庭工作人员面对这种情况,采取集中讲法析理、背靠背分头调解等多种方法积极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原告87000元。

  今年,为了贯彻落实省法院“审判五进”活动,玉山法庭已经多次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审判活动。这次深入案发地现场调解,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认同感,有利于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相关企业及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借此增强了其法律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现场调解还有利于案件的履行及执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蓝田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雷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