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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法院刑庭远赴安徽执行一起十年积案
作者:何育坤  发布时间:2011-11-11 16:23: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田法院刑庭副庭长黄娟带领该庭干警远赴安徽省霍邱县,执行一起因诈骗而引起的对赃款依法予以追缴的十年积案,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合法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汪某、王某二人以做清灰剂生意和承建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对张某、李某等人实施诈骗。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诈骗数额为35050元,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为180800元。2001年9月30日,蓝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汪某犯诈骗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依法追缴赃款。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中止执行。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刑庭副庭长黄娟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张利民副院长在了解案情及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后,因二名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决定由黄娟副庭长亲自带队赴安徽就地办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位于安徽省偏远地区,且住址不同,黄娟副庭长遂决定先去霍邱县公安局了解被执行人有关情况。在当地民警的积极协助下,经过一番周转奔波,办案法官终于找到二被执行人家庭住址。当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常年均在外地打工,家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物后,办案法官对二被执行人家属耐心细致的做说服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被执行人家属听后均表示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劝说被执行人早日去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这次办案法官远赴安徽霍邱县异地执行,为彻底有效化解该起执行积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肯定,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正内涵。
来源:蓝田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雷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