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蓝田法院玉山法庭办案法官成功调解两起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3月,普化吴家巷村林某向伍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写有借条,后伍某起诉林某要求返还,因该笔借款涉及到双方合伙经营采石厂纠纷,林某内心不服,对立情绪极大,主张借条非其所写。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为林某所写。本院遂判决林某返还伍某借款。林某上诉后,又撤诉。在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又起诉伍某合伙协议纠纷,要求伍某返还19万元利润款。
第一次庭审时,林某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合议庭初步考虑驳回林某诉请,但李国武副庭长认为,双方经济交往频繁,现金交易数额巨大,矛盾日深,担心轻率判决驳回林某请求,林某不会轻易罢诉,问题也不会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办案法官多次深入到相关合伙单位及用料路桥公司调查,与涉案相关当事人、会计、司机谈话,在证据面前下,伍某承认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但对会计向林某出具的记账单不予认可。办案法官从双方以前有合伙关系的良好基础出发,多次与双方谈话并登门调解,最终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握手言和。合伙纠纷与借贷纠纷案合并调解,借贷案17万元,伍某不再申请执行,两案相抵之后,林某付给伍某5万元,并当庭履行,及时清结。
两案判后调解与判前调解相结合,彻底化解了社会矛盾,双方皆大欢喜,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