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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3-03-01 14:51:23 打印 字号: | |
  一、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 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 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案件一般由一审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线索。  

  五、 被执行人的义务  

  1、 必须按时到庭  

  2、 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 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六、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 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 不如实申报财产。  

  3、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5、 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责任编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