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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法院:男孩溺水身亡起争执,法院调解纠纷化干戈
作者:周玲玲  发布时间:2013-03-22 09:59:47 打印 字号: | |
  每到夏天,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成为大家较为关注的社会问题。3月18日,蓝田法院蓝关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溺水身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希望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做好暑期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2012年6月12日15时许,王某、雷某之子王某某在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河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因为王某某死亡地点是在河道的一深坑中,王某、雷某以蓝田县水务局、蓝田县河道管理处对其管辖的河道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未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为由,将蓝田县水务局、蓝田县河道管理处告至蓝田法院。法庭上,因被告坚持事故地点为自然河道,坚决不同意向原告赔偿。原告方听后情绪异常激动,并扬言如果问题处理不好,就要去被告单位闹事。

  合议庭在了解情况后,觉得万一处理不好将可能出现重大事故,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社武,分管民事审判副院长舒孝玲对此案均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一方面要做好死者亲属的情绪抚慰工作,另一方面,及时与被告单位协调,争取调解结案。合议庭本着化解矛盾、和谐司法的工作思路,在安慰原告的同时,明确指出其监护不利是有责任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对王某某的死亡亦有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被告答应赔偿一万元,但因双方赔偿的数额差距甚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考虑到原告在痛失爱子,若得不到适当赔偿的情况下极易将矛盾激化,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李社武院长、陈小马庭长遂多次深入被告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偿3.5万元。合议庭抓住这一时机,主动放弃休息时间,不厌其烦、情真意切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蓝田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雷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