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浴场洗浴时起贪念,盗走他人一部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5月9日上午,蓝田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就李某(女)盗窃一案进行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2年8月12日上午,被害人扶某及其女友杨某来蓝田县某浴场洗浴,其女友杨某及服务员将其换衣柜的钥匙号码 “648”号误看成“646”号,并将“646”号衣柜打开,将其衣服及被害人扶某的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放进了“646”号衣柜内(后证实646号衣柜的电子锁已坏,用648号衣柜的钥匙可以打开646号衣柜)。后被告人李某随同其丈夫张某也来该浴场洗浴,被告人李某在前台领取了“646”号衣柜钥匙后,到女宾更衣室换衣服时,发现其打开的646号衣柜内有衣物和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便心生贪念,盗取该手机后将646号衣柜锁好,遂到服务台重新更换了衣柜牌号。后被告人李某使用该手机直到2013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估价:被盗黑色手机苹果4S价值3500元。破案后,该手机已返还失主,被告人家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认识到自己因一时的贪念且存有侥幸心理触犯了法律, 表示自愿认罪。合议庭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综合评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