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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次入户实施盗窃,两包烟换来10个月牢狱
作者:何育坤  发布时间:2015-12-07 16:15:19 打印 字号: | |

因嫌在工地干活累,家住灞桥区的男子张某便开始打了歪主意,先后四次窜至村民家中实施盗窃,尽管仅盗得两包价值20元的香烟,却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12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蓝田法院就此起入户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5720,与父母赌气的被告人张某离家出走,后从灞桥区到蓝田县安村镇民俗村工地找活干,由于嫌工地活累,加之身无分文,其遂产生盗窃之念。之后,张某先后窜至该县安村镇寇坡村、郭村,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四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两包白沙烟,后在实施盗窃中被村民发现并被抓获。经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盒白沙香烟价值20元。

当日,蓝田法院副院长张利民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何育坤)

 

法官提醒:不管盗窃金额多少,入户盗窃均入刑

20115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这就意味着,修改后的盗窃罪,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

 

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来源:蓝田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雷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