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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私自转让家庭共有房屋,买家六年后返还
——蓝田法院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作者:张定毅  发布时间:2016-11-21 15:45: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田法院成功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既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又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知法、懂法,守法生活才能更美好。 

 2009年3月18,蓝田县农业局为解决其下属单位——灞源乡畜牧兽医站的办公用房问题,在灞源街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的鉴证下,与村民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将其位于灞源街道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连同地下室三间卖给蓝田县农业局下属的灞源镇畜牧兽医站(无独立法人资格)期间兽医站对房屋进行相应的装修正常办公6年后,也就是2015420日,李某的女儿李小某,胞兄李甲及李某妻子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县农业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经审理查明,被李某卖掉的房屋是被告李某与原告李小某、李甲及陈某等四人拆旧建新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李某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卖给县农业局,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无效,最终法院判令第三人蓝田县农业局返还房屋,同时李某返还县农业局购房款并对农业局装修房屋的相关损失进行补偿。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该买卖合同“卖了还能反悔?”提出了不同的说法,县农业局表示“很受伤”,很无奈,执行人员多次上门与县农业局、原告及被告就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终双方同意按照判决履行各自义务。近日,在蓝田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移交,购房款及装修补偿款等也已履行到位。

来源:蓝田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雷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