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的重要内容。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概括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对于日常的执行工作来说,还是缺乏一个详细、具体、全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长期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问题,进而导致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存在。促进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成为当务之急,信息化手段无疑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一、流程管理,节点控制
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通过其严格的流程管理手段和科学的节点控制模式,有效的规范执行行为,力图实现以信息化促规范化。
该系统将关键的程序、时间、权限要求等信息设置成节点,分为:提示提醒类节点、监督督促类节点、审批类节点、程序控制类节点四大类,以节点控制的形式高效地对执行办案进行自动、全面、系统的管理。
执行案件被分为37个节点,按照流程顺序录入系统,实现了案件办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公开化。实现了以重点环节监控为特点的信息化管理,把管理者对执行工作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使原来“通过管人实现管案”的管理模式,转变为“通过管案实现管人”的管理模式,有效防范消极执行、乱执行。
二、严格程序,建立终本案件管理系统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工作特有的案件类型,也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内容,“执行难”顽疾与终本案件办理和管理的混乱不无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纲要》中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基本”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正式施行,终本案件有了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定,立案之后至少三月才能退出,退出前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终结后五年内每六个月查控一次,这些都需要严格的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这类案件进行专业化、自动化的管理,实现自动警示、自动查控,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质量。
结论
通过执行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和联动执行机制推进案件执行,推动工作进一步公开、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对执行案件的干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必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增强执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