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法官,今天这个案子我们坚决不同意调解,现在不仅仅是四千多块钱的事,关键是被告都已经拖了两年多了,这样做生意太没有诚信,真让人气愤!”蓝田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里原告的业务经理义愤填膺的说到。
“原告是欺诈行为,骗我买他的化肥,我不同意给他钱!”被告赵某也不甘示弱。
“你们双方先消消气,咱到法院打官司主要是想解决问题的,不是过来置气吵架的,以前你们双方也合作的很融洽,不要因为这件事断了来往,都好好考虑一下,拿出个调解方案,以前对簿公堂后握手言和再续签合同的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更何况你们之间又没有多大的矛盾。”舒院长苦口婆心的劝说到。
……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的矛盾却很尖锐。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化肥125袋,原告口头告知被告每袋化肥130元,共计16250元,并称会将被告销售不完的剩余化肥拉走,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认为130元的定价是零售价,自己作为销售商,按照市场行情每袋应当有至少10元至20元的利润,只同意按照每袋110元的价格支付给原告。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元,尚欠4250元。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当事人的情绪依旧很激动,舒院长为避免矛盾再次扩大,分头给当事人做工作,从情到理,从理到法,在舒院长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3500元货款,当庭履行完毕,再无纠纷。
虽然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互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舒院长并没有因为怕麻烦而直接依据证据出判决,而是切实为双方当事人考虑,为了使他们以后能够继续友好合作,选择了费事的调解工作,过程虽然曲折,结果却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价值追求。案子结了仇恨也结下的不少见,但结案后还能握手言和的却为数不多,书记员不禁由衷地感叹道:人民法官的人格魅力就是在当事人的认可中树立起来的!舒院长身体力行,为年轻的干警上了生动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