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蓝田县公安局
蓝田县司法局
蓝田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督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限期
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其他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县级部门、协助政府部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村组(社区)干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明知他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知情不报的单位及个人,其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六、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2020年春节前后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者,也必须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申报,因不如实登记申报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24小时内,尚未登记申报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拨打登记申报电话(号码:029-82751853)进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申报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近日自外地返回蓝田人员,必须遵守西安市、蓝田县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规定,配合检疫、隔离、治疗,对拒绝配合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积极提供线索发现政府部门未掌握的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蓝田县人民法院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蓝田县公安局
蓝田县司法局
蓝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