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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说法:“保证人”的那些事
作者:张海龙  发布时间:2022-05-23 15:33:00 打印 字号: | |

5月12日下午,蓝田法院速裁庭法官张海龙受邀来到《陕西农村广播》“三农热线——法官说法”栏目,为广大听众朋友们讲解保证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陈亮 贾玉馨)

(受邀人:张海龙)

案例一

小张在农村开办了一家养殖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于是向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银行要求小张提供担保,于是小张找到朋友老王,让老王提供保证担保。于是银行与小张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老王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小张发放了贷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由于小张经营不善,养殖场倒闭了,小张也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银行将小张和老王共同诉至法院。

诉讼中,老王辩解,自己只是见证人,没有借款,也没有使用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系债务人,老王与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所以老王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判决小张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老王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小张追偿。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经查询,小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法院将老王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

案例二

小张向老李借款10万元,老李担心小张还不了钱,就要求小张提供担保,小张找到朋友老王,让老王提供担保。于是老王给老李打电话,让老李把钱借给小张,自己提供担保。老李知道老王很有钱,担保10万元肯定没问题,于是就在小张出具了借条后借给了小张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由于小张经营不善,养殖场倒闭了,小张也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向老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老李将小张和老王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老王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系债务人,老王与老李仅仅是通过电话口头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老王也没有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因此老王不承担保证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小张向老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老李要求老王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提问

01上面的案例中提到了保证人,我想问一下什么是保证人,和我们平时说的见证人一样吗?

要说保证人,需要先说一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例如本案中,银行为了保障借款能够收回,和老王签订了保证合同,老王就成了这个债务的保证人。所以在小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的时候,银行就可以要求保证人老王还款,对银行来说就多了一重保障。我们平时说的见证人就是见证双方交易发生的人,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这是保证人和见证人最本质的区别。

02原来保证人是要承担还款义务的,有很多人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结果成了保证人还要还款。那上面的两个案件,老王都同意担保,为何第一个案件中老王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个案件中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到底如何确定一个人是保证人而非见证人?

这个就涉及到保证如何成立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定。这个书面形式既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另外,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而在更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数保证人就是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定老王是保证人,就是老王和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第二个案件中,由于没有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所以老王不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03刚才说到了连带责任保证,那是不是还有其他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我结合本案给大家通俗的讲一下。通常情况下,一般保证就是借款到期后,银行要先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借款人小张偿还借款,并经过法院执行后小张仍不能还钱时,银行才能要求保证人老王还款。而相区别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是借款到期后,银行既可以向借款人小张主张还款,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老王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是采取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案件中,银行和老王之间签订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所以,老王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04现实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05我们都知道诉讼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就是丧失胜诉权,那保证有没有类似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是的,保证是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06既然作为保证人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才能避免踩坑?

首先,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保证的风险及后果。根据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很多老百姓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认为保证人只是签个名字而已,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其实,根据前面的讲述我们知道,保证人完全不同于中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保证人有可能要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担保,也切勿出于兄弟义气或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

其次,要考察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生产经营能力。若债务人已经债务缠身、丧失信誉等,就要仔细评估保证的风险。

再次,确定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定要明确被保证的金额和范围,若对保证范围未约定,则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拿上面的案例来说,保证人老王不仅要承担小张向银行借款的本金10万元,还要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衡量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要超过自身能力进行担保。

我们知道,多数情况下,保证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属于无偿性质的担保。所以,大家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审慎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合理的保证期间,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多人担保,或者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身风险,避免因保证担保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07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该怎么办?

此时应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应及时承担保证责任,以防止债务扩大,产生更大的损失。

08上面说了保证担保,那除了保证担保还有没有其他的在农村地区常见的担保方式?

有的。除了保证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而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最常见的就是以房屋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也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咱们还是以案例说明,小张向银行借款,由小张朋友老王以自己房屋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与老王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也办理了抵押登记。若借款到期后,小张无法偿还借款,则银行有权与老王协议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09既然保证人是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案例中,老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小张追偿。在实际中,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后,也应保管好支付凭证。

10最后,张法官能否用一句话总结一下今天讲述的内容。

好的,无论是保证担保,还是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都属于担保,凡是担保,就有可能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根据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的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并不十分清楚担保的含义和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告诫大家在担保前一定要对担保有清楚的认识,对担保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避免盲目担保给自己及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来源:蓝田法院
责任编辑: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