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
一、 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者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其民事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如果被告是公民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地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提出其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当提出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不能笼统地将权利主张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除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外,原告还应当提出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者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确属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及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二、 提交材料
(一) 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具有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且系原告诉请法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
(三)起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的副本;
(四)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即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证据材料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
一、申请条件
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6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审限内提出申请;
(四)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交材料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8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执行书;
(二) 生效法律文书;
(三) 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 被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六)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算法
案件类型 | 诉讼请求范围X(元) | 费率% | 案件受理费Y(元) |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 X≤1万 | 无 | Y=50 |
1万<X≤10万 | 2.5 | Y=50+(X-10000)×2.5% | |
10万<X≤20万 | 2 | Y=2300+(X-10万)×2% | |
20万<X≤50万 | 1.5 | Y=4300+(X-20万)×1.5% | |
50万<X≤100万 | 1 | Y=8800+(X-50万)×1% | |
100万<X≤200万 | 0.9 | Y=13800+(X-100万)×0.9% | |
200万<X≤500万 | 0.8 | Y=22800+(X-200万)×0.8% | |
500万<X≤1000万 | 0.7 | Y=46800+(X-500万)×0.7% | |
1000万<X≤2000万 | 0.6 | Y=81800+(X-1000万)×0.6% | |
2000万<X | 0.5 | Y=141800+(X-2000万)×0.5% | |
离婚案件 受理费 | 无 | 无 | 300 |
0<X≤20万 | 无 | 300 | |
20万≤X | 0.5 | Y=300+(X-20万)×0.5% | |
侵害人身权案件的受理费 | 无 | 无 | 500 |
0<X≤5万 | 无 | 500 | |
5万<X≤10万 | 1 | Y=500+(X-5万)×1% | |
10万<X | 0.5 | Y=1000+(X-10万)×0.5% | |
执行案件 申请费 | 无 | 无 | 500 |
X≤1万 | 无 | 50 | |
1万<X≤50万 | 1.5 | Y=50+(X-1万)×1.5% | |
50万<X≤500万 | 1 | Y=7400+(X-50万)×1% | |
500万<X≤1000万 | 0.5 | Y=52400+(X-500万)×0.5% | |
1000万<X | 0.1 | Y=77400+(X-1000万)×0.1% | |
保全案件 申请费 (Y≤5000) | X≤1000 | 无 | 30 |
1000<X≤10万 | 1 | Y=30+(X-1000)×1% | |
10万<X | 0.5 | Y=1020+(X-10万)×0.5% | |
知识产权案件 | 无 | 无 | 1000 |
劳动争议案件 | 无 | 无 | 10 |
行 政 案 件 | 商标 、专利、 海事 | 无 | 100 |
其他 | 无 | 50 | |
管辖争议案件 | 无 | 无 | 100 |
支付令案受理费 | 分段计算 | 分段 | 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 |
公示催告案件 | 无 | 无 | 100 |
破产案件 | 分段计算 | 分段 | 财产案件的一半(Y≤30万) |
撤销仲裁裁决、认 定仲裁协议效力 | 无 | 无 | 400 |
非财产案件 | 无 | 无 | 100 |
举报电话:12315 82721315
监督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