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处理日常事务时,难免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内部工作秘密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防止泄露、清除隐患,是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然而,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案件审理的立、审、执全司法流程,还是合议案件、内部研讨、会议培训等日常工作环节,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失泄密风险。
保密千日重,一时不可松。保密工作无小事。法院干警既要胸怀“国之大者”,提高保密工作政治站位,又要从细微之处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要求,防微杜渐,时刻做到警钟长鸣。
筑牢法院保密防线,我们要切记——从“细微”之处做起!稍有松懈,保密防线就有可能溃出一个大口子。今天,我们来了解两则泄密的案例,以案为鉴,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
案例一
某单位新入职员工张某在处理部门文件过程中,未遵守涉密文件资料销毁有关规定,将2本未拆封的涉密图书夹杂在其他文件资料中交由保洁人员处理。被保洁人员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点。事后,张某及其他责任人均被严肃处理。
案例启示
国家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但在实践中,“国家秘密”出现在废品收购站的情况时有发生,暴露出相关单位在涉密载体管理中的疏漏。本案中,该单位组织新入职人员张某清理涉密资料。事实上,张某对涉密载体管理常识一无所知,亦未办理涉密载体登记、签收手续。这些都暴露出该机关单位内部管理的混乱,为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日常管理,严格遵守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收发涉密载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同时要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技能。
案例二
某市保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QQ群有人贩卖1份机密级文件。经核查,该市某市直单位领导秘书谢某,为起草领导讲话稿,到单位保密室借出了这份涉密文件,当天加班写稿到深夜。次日一早,谢某接到领导紧急通知,让其陪同外出考察一周,他在匆忙收拾办公桌时,将该文件夹进一本杂志内。3个月后,谢某因工作表现突出,被提拔到另一家单位工作。离岗前,他将夹有涉密文件的杂志和其他杂志一并当作废品处理,被垃圾回收站收走。案件发生后,谢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启示
本案中,谢某作为涉密人员,身处涉密岗位,本应严格执行涉密文件使用和清退有关要求,但他却在保密这一环节松了劲。为加班写稿看似情有可原,实则是把制度当摆设、在禁令上开天窗,已然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了风险。工作中,只有严格树立“每个人都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最后一道关卡”的意识,层层设防、处处设防,才能由内而外地给国家秘密加上“防护罩”,有效防范失泄密案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